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
概述
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,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框架。明确公积金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,具有强制性,非企业可自主决定的福利。该条例是公积金追缴维权的根本法律依据。
关键内容
- 强制缴存义务:单位录用职工的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。试用期员工同样适用。
- 按时足额缴存(第 20 条):单位必须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或少缴。这是强制性规定,不可通过协议免除。
- 违规处罚(第 37 条):违反规定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,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;逾期不办的,处以罚款。
- 法院强制执行(第 38 条):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,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- 自愿放弃协议无效:员工签署的任何形式的《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声明》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,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。
来源
- raw/articles/essays/thinking-series/030-公积金全面强缴时代来临PPT — 全文